4月15日的内容:
1983年,智利的铜矿大罢工,行动还没开始之前整个矿区就被军队包围了,任何人动一下就会出现大屠杀(铜矿是该国的经济支柱)。于是组织者就改变了策略,协调所有抗议者把日常生活变成抗议行动 —— 比如晚上频繁开关灯、非常慢地开车,还包括假装手重,让锅碗瓢盆发出很大的声音。
但请注意,这里面的关键是成千上万人一起这样做;并不需要诉求,协调性的行为本身就是强大的口号,它所展现的凝聚力是统治阶级所恐惧的。尤其是,由于没有任何诉求,让当局没有理由抓人。
2011年白俄罗斯,卢卡申科政府禁止了任何正式的政治抗议活动,活动家们就在大街上用拍手来调动支持者的默契,或者一大群人让自己的手机铃声响起来,形成和弦。
再一次,必需有尽可能多的人参与,才能产生效果。这意味着行动方案必需让加入门槛足够低、风险在逻辑上可控、预期共识面足够大。
尤其,敲打锅碗瓢盆 并不是全部!最重要的是适时升级行动,这需要日常积累的组织协调经验,至少以社区为级别有一个明确的战略轨迹 —— 这一战略轨迹需要高度机密,确保所有合作者都能秉持 完全文化。
中国有句俗语称 “远亲不如近邻”,在很多情况下的确如此。能保护我们彼此的人经常是在我们身边的人。当您看到被围困的个人在推特或微信朋友圈呼叫求助时,那不仅是一种悲哀,也是根本性的风险标志,它意味着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没有一个成熟的互助关系网络,没有彼此间的照护,无法应对突发的紧急事件。
人心是最好的基础设施。统治阶级的镇压始终在试图原子化社会,让每个人都孤立无援,只有在他们能够实现并保持这种社会状态时,镇压才是轻而易举的。所以,越多的人拒绝孤立、团结起来,镇压的能力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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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回来!这里是《反抗者工具包》第2集。如果您错过了前面的内容,可以在这里回顾:《克服挑战的策略:反抗者工具包(1)》。
参加抗议活动的人必需首先了解自己的权利都有哪些,以便在必要时用法律授予您的权利保护自己。统治阶级完全不受控制地镇压和骚扰行为是违法的,只有当您了解法律可以保护您什么时才能为自己申辩。
但是请注意,我们依然要强调实质性的自我保护在先,您必须要首先有能力反击,其次才能谈论维权。完全依赖机构(不论任何机构)都是不现实的。这些保护措施在《示威参与者指南》系列中看到。
就国际法而言,结社自由、和平集会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在各种条约中得到承认,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抗议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界定抗议权,联合国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等区域机制制定了国际标准,其中包括在抗议活动之前、期间和之后适用的10项一般原则。本文将总结这些原则如下。
1、必须无歧视地尊重人权
作为起点,各国必须尊重并确保抗议者的人权得到保护,不因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等任何法律禁止的理由而受到歧视。此外,如果国内法律文本中有关抗议权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则必须对模糊的规定作出有利于允许抗议活动发生的解释。
为确保充分行使抗议权,国家必须为各级政府的警察和参与管理抗议活动的任何其他当局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充分的监督 (见此处,第14–16段)。国家也要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负责,如可能代表国家镇压抗议活动的私营维稳服务提供者。
2、每个人都有抗议的权利
就这一原则而言,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不能被剥夺的权利 — — 参加抗议活动得到权利,只要是和平的。所有的抗议活动都应被推定为合法的,并应向抗议者提供对 “和平” 一词的更广泛解释。
“和平” 与 “合法”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警察暴力攻击毫无威胁性的抗议者,遭受攻击的人就有权作出回应以保护自己。无差别随意攻击他人和有战略目标地破坏机构建筑,并不是一码事。统治阶级擅长混淆这两者,以将其对激进的活动家的暴力镇压合理化。在这里看到更多解释《暴力的非法性,合法性的暴力》。
应在其目标的视线和声音范围内为抗议活动提供便利,不应仅仅因为组织或参与抗议活动而追究任何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见此处,第18–27段)。
抗议权是一项适用于个人但具有集体因素的权利。如果一个抗议者或一群抗议者正在从事无原则的荒唐的暴力攻击行为,应将这些抗议者从抗议活动中移除,并允许更广泛的抗议活动继续进行。
3、只有有限的限制可以适用
作为一般规则,抗议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然而,行使抗议权可能会对未参与抗议活动的其他人行使权利产生影响,例如行动自由权。对抗议活动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而且应尽可能地减少限制。
对抗议权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是合法的、必要的、相称的,并且在适用时没有歧视。对抗议权的限制,由施加限制的当局,如警察,承担证明的责任。在实施限制的情况下,抗议者必须有权在一个迅速、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院或法庭对实施限制的决定进行司法或行政审查,以维护反抗的权利 (见此处,第29–35段)。
4、国家必须为抗议活动提供便利
抗议权的核心是国家有义务促进该权利的行使。国家有积极的义务,确保抗议权得到便利和促进。这项义务包括提供基本服务,如交通管理、医疗援助和清理服务。抗议组织者不应被要求负责提供此类服务或承担其费用,也不应被收取 “抗议费”。向抗议活动收取费用相当于国家要求为行使基本人权付费,这是不应该允许的。此外,对抗议者的拦截和搜查或逮捕绝对不得是任意的,也不得违反非歧视原则(见此处,第37–48段)。
5、只有在绝对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武力
除非完全不可避免,否则不应对抗议者使用任何武力,如逮捕,或使用低致命性武器。如果一个国家使用武力,必须按照国际法进行。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义务不加歧视地尊重和保护所有抗议者的权利,以及抗议监督者、旁观者和记者,包括公民记者。使用武力会违反这一义务。
如果使用武力,合法性原则要求各国为使用武力,特别是潜在的致命武力,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国内法律框架。此外,武力的使用必须始终是相称的和必要的,而且必须首先使用侵入性最小和暴力程度最低的武力。各国必须建立有效的报告和审核程序,以处理抗议期间发生的可能非法使用武力的任何事件(见此处,第50–66段)。
6、每个人都可以观察、监督和记录抗议活动
为了确保问责制并促进集会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每个人都应享有观察、监督和记录抗议活动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是抗议活动本身的一部分。
这项权利包括记录警察行为和记录正在拍摄您的警察的权利。记录或报道抗议活动的权利并不只适用于经认证的记者。公民记者和公众成员都可以记录抗议活动,不需要任何认证或许可。对于侵犯监察员、旁观者和记录或报道抗议活动的人的人权的行为,应进行充分调查,必要时予以起诉(见此处,第68–71段)。
7、收集个人信息必须是合法的
国家和警务当局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例如通过录音设备、闭路电视摄像头和秘密警务,必须遵守所有保护措施,防止任意或非法干涉隐私。规范收集和处理与抗议活动或其组织者和参与者有关的信息的立法和政策必须纳入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测试。应禁止在网上和网下对抗议者进行大规模或不加区别的监视。对在线访问或表达的限制必须是必要和相称的,并由独立于任何政治、商业或其他不正当影响的机构来实施(见此处,第73–77段)。
2012 年,联合国表示,“人们在线下拥有的相同权利也必须在网上得到保护,特别是言论自由,无论国界、无论通过个人选择的任何媒体,都适用”(见此处)。
8、每个人都有获取信息的权利
为了充分了解抗议权并鼓励公民赋权,公众应能方便、迅速、有效和切实地获取与抗议有关的信息,包括与使用武力、数据收集和保留、以及集会记录有关的警务政策和准则。促进这种获取的合法化应基于最大限度的披露原则,确立一种推定,即;信息总是可以获取的,只受制于有限的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必须始终有正当理由,只有在信息公开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应适用 (见第 79–81 段)。
9、在私人空间进行抗议的权利
随着许多情况下公共空间的日益私有化,应允许在向公众开放或满足公共目的的私有空间,如购物中心或私人监狱,进行抗议,这与充分享有抗议权是一致的。
同样,企业也有责任尊重人权,包括抗议的权利。这要求企业避免通过其活动造成或助长侵犯人权行为。国家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调查企业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为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这适用于私营保安公司服务提供者和其他非国家行为者 (见此处,第83–87段)。
10、问责制和获得补救的权利
国家有义务为权利在抗议活动中受到侵犯的人提供充分、有效和迅速的补救措施,以应对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侵犯抗议权利的行为。补救措施,如从非法拘留中释放或赔偿,应由法院等独立的主管当局决定。国家必须确保当局确定的任何补救措施得到执行。侵犯人权的责任应扩大到对抗议活动有指挥控制权的警察,如果他们未能行使有效的指挥和控制。国家必须向可归咎于国家并构成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受害者或幸存者提供赔偿 (见此处,第89–95段)。
更多相关资源:10 Principles for the Proper Management of Assemblies: Implementation Checklist
—— 未完待续 ——